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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房屋租赁权不能继承,但可以变更?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24 11:38)    点击:168

老年人的房屋租赁权不能继承,但可以变更?

  房屋承租者对所承租的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房屋租赁权是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的。但是老年人去世后,他原有的房屋承租权可以由其亲属继续承租,即房屋承租关系的变更。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此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承租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所以老年人在立遗嘱时不能将公有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如已写入遗嘱也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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