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产权不知情卖房无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24 10:49) 点击:240 |
一半产权不知情卖房无效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共同购出资买涉案房屋,共同签署了房屋预售合同,甲某甲某因不在北京,为防止方某恶意处分二人在公证处做了各占50%产权的公证书,后乙某在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甲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并来京与第三人协商不履行即使赔点违约金也愿意,第三人不同意解约并认为甲某的协商行为同时构成追认和违约,并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过户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情况 房屋有甲某与乙某两个产权人,各50%产权,且已公证。从中介调取的另一半产权人甲某的卖房授权书签名经鉴定确非本人所签,无任何证据证明甲某对乙某的卖房行为知情,关于录音系甲某知道卖房后不同意而进行的协商方式,从常理和思维习惯上不能认定同时构成追认和违约,而应当视为不同意履行的解决方式,且也未提交录音原始载体。 诉讼中,甲某坚称不知情不追认,不同意过户。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第三人要求过户及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志强律师意见(梁律师电话13439481011): 1、签约时已知悉房屋有两个产权人各50%,预售合同及公证书均有记载 2、预售合同原件存放甲某处、未取得甲某同意、甲某也未出具卖房授权书 3、甲某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在此基础上沟通协商,不构成追认及违约 综上,买房人签约时就已知晓存在两个产权人、且各占50%,其应当积极联系未出面的甲某并征得其同意,因未征得甲某同意、甲某也未出具卖房授权,故应当认定甲某对房屋买卖是不知情的,后甲某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应当驳回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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