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1 15:47) 点击:120 |
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房屋,那么,这一优先购买房屋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况,其是否存在例外呢?我国法律对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着四种例外情形: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了房屋共有人同样也具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所有权,而承租人对房屋则是使用权,显然,房屋共有人的所有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使用权,所以应当优先保护房屋共有人的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亲情关系往往具有人身性,优先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 (三)出租人承租人后,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的15日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因此,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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