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已把房子赢到手,二审却又不翼而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3:58) 点击:283 |
一审已把房子赢到手,二审却又不翼而飞? 黄先生于2006年初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预定协议》,约定黄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用房屋两套,并分两次支付了购房款项,该公司也出具了盖有财务章的收据。房屋竣工后,黄先生多次催促交房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中,该公司主张已把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实际入住,但尚未过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尚未转移所有权,据此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黄先生的合同,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黄先生。 一审后该公司上诉,并在二审开庭前为第三人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经无法与黄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据此撤销了原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已经签约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的案子,一审已明确判决继续履行并交房的情况下,该公司通过上诉及为第三人办理产权证的方式导致了既成事实,而被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已经到手的房子,二审却不翼而飞了。 律师评析:在证据比较充分的房地产纠纷中,财产保全是首要的工作。因为只有保全了涉案房屋,卖方才会丧失恶意转移的机会,直到法院裁判生效后再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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