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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婆婆出资给准儿媳购房,后未结婚,可否要回房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3:57)    点击:399

准婆婆出资给准儿媳购房,后未结婚,可否要回房屋?

  李老太太已年近古稀,膝下唯有一子老大未婚,后在他人撮合介绍了准儿媳于某,于某对李老太太及其子百般讨好,深得欢心。于是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李老太太为了自己的儿子有个好的结婚和生活条件就打算出资给儿子买套新房,但准儿媳要求在新房的房产证上写其自己的名字,李老太太考虑到准儿媳虽未与儿子领证,但二人已经实际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对自己也是极为孝顺,于是就同意了。

  后于某未与李老太太的儿子结婚,并拒绝返还房屋,李老太太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老太太在儿子与于某的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而购买的房屋,因于某当时特殊的身份关系并要求以其名义购房,但实际购房款均由李老太太支付,虽然房屋登记在准儿媳名下,但实际购买人应视为是李老太太,后于某并未与李老太太的儿子结婚,故判决房屋归李老太太所有。

  律师评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双方实际未能缔结婚姻,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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